胡沪生、陈生、郑国栋、陈永钞、叶兆禄、胡绍东:
根据温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温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整合重组总体方案的批复》(温国资委〔2011〕220号)文件要求,我司拟将温州高岭头二级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0%股权以无偿划转形式转让给温州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温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由于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话等多种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一直持续多年,故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告知股权转让详情。根据公司法第71、72条之规定,如你方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异议或主张相关优先权利的,请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我司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或优先购买权等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
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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