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XXX人民法院 公告
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15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XXX.32元,利息9617.52元,合计XXXX.84元。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违约金,后续利息和罚息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执行至本清时止)。三、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XXX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XXXX以东、XXX不动产证明第3109XXX号)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XXX元,由被告XXX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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